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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南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个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租赁住房的;

4.调离本市、出国(境)定居的;

5.失业的;

6.因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7.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申请使用。

受理条件

1.申请人(或被继承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2.符合上述使用范围。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一次性付清款项购房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证;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已交契税或印花税的凭证(或者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产交易过户回执);

上述情况申请人应于购房后的3周年内(即从有效购房合同签订的年月或房地产权证上所注明的购房年月计起,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止)每年可提出申请一次。

二、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

三、借款购房又不是向商业银行借款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房地产权证;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借款凭证。

四、建房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当年批准建房的报建资料。

五、翻建住房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房地产权证;

4.工程预算(需有拆除、重建房屋的项目);

5.建设或规划部门当年的批准文件。

六、大修住房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房地产权证;

4.当年的工程预算(需有牵动或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项目)。

上述情况购房时间原则上要满10年以上(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期计起),之后再以大修同一房屋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间隔5年以上。

七、租赁住房的:

1.身份证;

2.本市户籍的,提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无住房证明(外市户籍不用)。

3.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4.租赁合同;

5.出租方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或出租房登记备案回执(已过有效期的或未注明有效期的需提供上一季度的纳税凭证)。

八、退休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退休证。

九、调离本市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本市户籍的提供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证明;外地户籍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出国(境)定居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出国(境)护照签证;

4.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一、失业的(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下岗失业证。

十二、因患重大疾病或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1.身份证;

2.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3.医院重大疾病证明或低保证明、子女上学缴费证明。

十三、死亡的:

1.个人住房资金存折;

2.住房公积金储户的死亡证;

3.遗产继承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

受理机构、地点及

咨询电话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香洲海滨北路八号五楼,2121286)

责任科室及电话

资金科(2121286、2121873)

审批决定机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批流程

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交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审批

办结时限

因翻建、大修住房原因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经申请人预约,中心在两天内派员核实,情况属实的即予以准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批复。其余全部即来即办。

发文类型

批复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投诉电话

2121286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备注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项

主办方: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支持单位:珠海市信息产业局 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31036 版 权: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0756-2538300 地址:珠海市红山路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