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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承诺书(原件1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
5.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验原件);
6.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复印件1份)
说明:
1、申请建造、购买和光租船舶的类型和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通过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范围内。超出认可范围的,按变更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的有关要求办理。
2、增加船舶运力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就落实申请内容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承诺,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所作的承诺进行跟踪检查。当申请人没能按期兑现承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原许可决定。
3、水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处于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核查手续,并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违反《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处于有效期内,并每年定期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审签章手续。
5、增加船舶运力,应同时增加船员。有关拟聘用船员要求必须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出示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是向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书的条件之一。
6、除应当提交经营者与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达成书面停靠协议,或者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外(自有除外),还应当提供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含自有)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部门批准的文件。
7、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小型客运船舶的主尺度,拟购置、光租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交通主管部门对拟购建船舶的设计图纸、模拟效果图或船舶外形、舱内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把关。拟购建船舶应当舱内通风良好、设计美观大方,外型新颖别致,各项消防救生设施齐备,并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