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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新增小型客运船舶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珠海市范围内

受理条件

1.企业具备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资格,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拟聘用船员应当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3.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4.船舶应当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并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原件1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

5.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验原件);

6.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复印件1份)

说明:

1、申请建造、购买和光租船舶的类型和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通过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范围内。超出认可范围的,按变更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的有关要求办理。

2、增加船舶运力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就落实申请内容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承诺,交通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后对申请人所作的承诺进行跟踪检查。当申请人没能按期兑现承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原许可决定。

3、水路运输许可证应当处于有效期内,每年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核查手续,并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违反《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处于有效期内,并每年定期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审签章手续。

5、增加船舶运力,应同时增加船员。有关拟聘用船员要求必须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出示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是向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书的条件之一。

6、除应当提交经营者与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达成书面停靠协议,或者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外(自有除外),还应当提供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含自有)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部门批准的文件。

7、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小型客运船舶的主尺度,拟购置、光租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交通主管部门对拟购建船舶的设计图纸、模拟效果图或船舶外形、舱内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把关。拟购建船舶应当舱内通风良好、设计美观大方,外型新颖别致,各项消防救生设施齐备,并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受理机构、地点及

咨询电话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2512098

责任科室及电话

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  2511826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20天

发文类型

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办理审批手续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37号令)第八条

2、《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6年第54号)第十条

投诉电话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2263648,交通局人事监察科:2515083。

法律救济办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表格在交通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双面打印。

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9项(新增)

主办方: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支持单位:珠海市信息产业局 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31036 版 权: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咨询电话:0756-2538300 地址:珠海市红山路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