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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经营小型客运船舶企业开业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范围

珠海市范围内

受理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3.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4.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并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6.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7.有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以及收费票据;

8.按最低安全配员和载客定额购买船员和旅客的人身伤亡意外责任保险,同时购买小型客运船舶的第三者责任险;

9.落实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帐户。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申请书、承诺书(原件1份);

2.小型客运船舶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表(原件)

3.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批件;

4.营业执照副本;

5.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验原件);

6.船舶检验证书(含最低安全配员和载客定额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以及照片(验原件);

7.聘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保单证。以及适任证书或相关学历证书(验原件);

8.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单证(验原件);

9.船长与所属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验原件);

1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表及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验原件);

11.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书面说明,以及收费票据式样。

12.船员和旅客的人身伤亡意外责任保险,以及小型客运船舶的第三者责任险有关单证(验原件);

1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银行帐户(验原件)。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复印件1份)

说明:

1、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交通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组织进行现场核实(包括通信、救生、消防设备),然后报经营资质评估领导小组进行评估。经评估领导小组评估获得认可的,发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者才正式取得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资格,可以开业。

2、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处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筹建的有效期内。

3、申请书应当包括主送机关、申请事项、理由和具体经营范围、落实船舶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日期。承诺书应当就如何严格遵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承诺。申请船舶经营范围应当处于船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区域内。

4、《小型客运船舶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表》必须如实填写。

5、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批件及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6、停靠站点是指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下同)部门认可,具备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设施。除应当提交经营者与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达成书面停靠协议,或者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外(自有除外),还应当提供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含自有)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7、运力规模必须达到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该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船舶检验证书(含最低安全配员和载客定额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经营人与所有人一致并是申请人。

 船舶照片应当分为正横、前横侧、后横侧照。船舶应当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

 规定》

 第八条规定,并符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

 等规定要求。

8、聘用的至少2名管理人员当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具体以船员服务簿或海事、渔监部门的登记记录为准。所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持有海事部门或渔监部门(休闲渔船经渔监)签发的适任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所提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应当是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或者所提交的适任证书分别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任职资格。申请人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2年以上并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并且不得兼任船上或其他企业的职务。

9、聘用的船员当年度没有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具体以船员服务簿或海事、渔监部门的登记记录为准。所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持有海事部门或渔监部门(休闲渔船经渔监)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0、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为聘用的船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所提交的社保单证必须处于有效期内。

11、船长与所属经营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必须明确责任,并且当法人或船长人事变更,船长应当与所属经营者重新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表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必须落实到部门和人员,企业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船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包括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当小型客运船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管理时,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13、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所拟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向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其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上进行公布,包括投诉电话。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发票管理部门申领专用发票,统一使用。

14、申请人应当按船舶检验证书所核定的载客定额和海事(渔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船员、旅客人身伤亡意外责任保险和船舶第三者责任险。所提交的保险单证处于有效期内。

15、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银行帐户中的资金应当能够满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储备等的需要。

受理机构、地点及

咨询电话

珠海市交通局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  电话:2263181、2512098

责任科室及电话

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  2511826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交通局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天,      承诺时限:20天

发文类型

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是否有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办理审批手续不收费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37号令)第八条

2、《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6年第54号)第九条

投诉电话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2263648,交通局人事监察科:2515083。

法律救济办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表格在交通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可从珠海市交通局网站下载,用A4双面打印。

网址:http://www.zhjt.gov.cn(表格下载栏)。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9项(新增)

主办方: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支持单位:珠海市信息产业局 珠海市信息化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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