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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承诺书(原件1份);
2. 公司章程;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4. 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验原件);
5. 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6. 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
7. 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验原件);
8. 管理人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意向)(验原件);
9. 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验原件);
10. 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复印件1份)
说明:
1、企业设立按先筹建后开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从事小型客运船舶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度。凡申请经营小型客运船舶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提交《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3、申请书应当包括主送机关、申请事项、理由和具体经营范围、购建船舶数量以及申请人、申请日期。承诺书应当就按时落实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期限内落实船舶运力、制订制度和相关管理人员到位等许可内容。
4、公司章程应当参照工商部门的文本格式制订,其中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小型客运船舶经营业务,各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签名盖章(个人股东按压指模)。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处于有效期内。
6、固定办公场所如果是租赁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并提供出租人拥有该场所的合法证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办公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7、企业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船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包括船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当小型客运船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管理时,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
8、拟聘用船员应当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9、停靠站点是指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下同)部门认可,具备船舶靠泊和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设施。除应当提交经营者与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达成书面停靠协议,或者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外(自有除外),还应当提供客运港口、码头(简易码头)(含自有)经交通(港务)、海事(休闲渔船经渔监)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0、至少2名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签订2年以上并经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专职管理人员需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分别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该2名专职管理人员在企业设置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负责机务、海务管理工作,并且不得兼任船上或其他企业的职务。
11、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应当分别为营业执照、身份证,并处于有效期内。资信证明的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水路客运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的赔偿责任能力。
12、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应当包括小型客运船舶的主尺度,拟购置、光租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交通主管部门对拟购建船舶的设计图纸、模拟效果图或船舶外形、舱内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把关。拟购建船舶应当舱内通风良好、设计美观大方,外型新颖别致,各项消防救生设施齐备。同时,运力规模必须达到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该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并符合《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