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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水运6表,原件1份);
2.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原件1份);
3.公司章程;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人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
8.填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职员履历表》(主要业务人员)和身份、资历证明;
9.公司中高层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水运相关业务活动的经历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各主要自然人股东计划生育证明(本市常住人口、外国、港、澳、台地区人士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提供复印件1份)
说明:
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