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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2.水路运输许可证;
3.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评估认可通知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建造、购买船舶资金来源证明(光租船舶意向协议)(原件1份);
6.拟建造、购买或光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和船舶的有关技术资料;
7.《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购买船舶提供)。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提供复印件1份)
说明:
1.建造、购买和光租船舶的类型和经营范围必须在企业通过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的范围内,凡超出认可范围的,按水路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要求办理;
2.企业现有国内营运船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港澳航线,凭交通主管机关批文和相关资料办理港澳航线《船舶营业运输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