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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核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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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 |
凡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新建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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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购买人之前的期限内申请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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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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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1.商品房产权权属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委托书;
4.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开发资质书或开发批文;
6.房地产权证(空地);
7.小区总平面图;
8.平、立、剖面图(竣工图加盖测绘部门公章);
9.城建档案馆存档证明材料(含发改局立项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规划验收合格证;
11.人防验收合格证;
12.竣工验收备案表;
13.房地产面积测量报告(原件1份);
14.交纳土地权属转移契约的凭据;
15.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6.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17.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表;
18.消防验收意见;
19.地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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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香洲区吉大九洲大道中2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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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
房地产初始登记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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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定机关 |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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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核准——缮证——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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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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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
《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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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年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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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1.依据粤价函[1999]532号、珠价[2000]4号文件房地产权属登记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90元每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加收10元;
2.土地权属调查费: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收取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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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四、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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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3268200、3355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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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办法 |
1.当事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登记申请被驳回的,有权向登记机关申请复审;
3.当事人如发现登记内容存在差错或疏漏,有权要求登记部门更正;
4.当事人对登记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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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 类第 项 |